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贵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4-08 | 4268 次浏览 | 分享到:
《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2023年4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变更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

(三)其他变更的情形。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因被征收或者其他原因灭失,或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解除合同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到有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结余维修资金退还手续。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更新、改造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或者渗漏的;

(二)楼体外墙雨水渗漏导致外墙内表面浸湿的;

(三)地下室、电梯底坑渗漏或者积水的;

(四)楼体外墙外装饰层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国家标准规范的;

(五)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破损或者脱落,建筑保温不良导致楼体外墙内表面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的;

(六)楼梯间、公共走廊的装饰层开裂、锈蚀、起泡、翘皮、脱落或者被污染的;

(七)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或者院门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者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其他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情形。

第十九条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一)电梯或者其部件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

(二)避雷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三)楼内排水、排污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漏水或者锈蚀的;

(四)消防设施设备功能障碍,或者其部分设备、部件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五)监控设施设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非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供水设施设备及其部件磨损、漏水或者锈蚀,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或者配电箱(柜)元件损坏的;

(七)其他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情形。

第二十条 使用维修资金,由业主依法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和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于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于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属于车位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与车位存在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位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五)属于其他情况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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