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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正)全文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来源: | 来源:河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2-18 | 5915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重大危险源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危及的区域;

(五)输油和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内;

(六)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输油和燃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与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

(五)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损害后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危险作业人员应当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措施。作业前检查所用工具设备、自身防护用品和周边环境,不能保证安全的,不得进行作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二)编制安全生产规划,拟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相关规程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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