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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
(2023年11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船舶检验
第三章 船舶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登记事项
第四章 船员管理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管理服务保障水平,扩大航运业对外开放,促进海运要素集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开展与国际船舶相关的检验、登记、船员管理、营运和配套服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际船舶,是指在深圳经济特区登记的,船籍港为“中国前海”的航行国际航线、港澳台航线的船舶。
第三条 国际船舶的服务和管理应当坚持开放、公平、高效、便捷的原则,不断完善国际船舶登记和其他配套制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海运业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扶持政策,优化营商环境,畅通合作渠道,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贷款贴息、奖励、设立基金等多种形式支持海洋交通运输等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推动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设立国际船舶登记中心,负责国际船舶与海上设施登记办理、国际船舶与海运相关政策宣传和咨询、国际船舶综合品质跟踪评估和服务保障等工作,以及其他由国家、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委托或者授权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深圳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国际船舶的登记、检验管理、安全监督、污染防治和船员权益保障等海事服务和管理工作。
深圳海关负责国际船舶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际船舶营运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人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际船舶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卫星通信、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技术、绿色清洁燃料等在国际船舶和海运业中的应用,提升国际船舶智能化程度,深化技术应用场景开发,实现安全、绿色、高效海运。
支持海洋与交通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高质量培育海洋与交通产业集群,鼓励邮轮产业发展,推动国际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相关制造业和服务业高效深度融合,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建立完善海运综合性人才培养制度,拓宽人才来源渠道,建设多种形式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实施积极的人才引进和激励政策,大力培养专业化、国际化海运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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