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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乡村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队伍管理,完善乡村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对从事黑土地保护、良种繁育、返乡创业带头人、养殖种植大户等乡村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
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为乡村人才成长提供服务,推动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各类人才在乡村振兴中作出贡献。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二十三条 人才引进应当打破户籍、地域、性别、职业、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布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精准引进各类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人才引进手续,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积极创建众创基地、产业孵化基地,支持重点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创新中心、企业研究院等载体,提升人才集聚能力,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发展空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项目建设的人才需求,以项目汇聚人才、培养人才,促进项目与人才良性互动和有机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人才引进人才工作机制,发挥高层次人才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地缘、人缘优势,拓宽人才引进渠道,以人才发现人才、人才吸引人才、人才汇聚人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回归吉林人才对接服务平台,发挥“吉人回乡”“校友人才回吉”等品牌载体作用,通过举办人才峰会、智库论坛、项目洽谈会、人才招聘会和海外人才交流会等活动,集聚人才创新创业,多渠道推进人才回归。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加大就业岗位开发力度,加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服务,优化工作流程,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本省就业创业,扩大人才储备。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扩展政校企对接渠道,优化高等学校毕业生和企业对接平台,建立毕业生就业政策清单并及时发布更新,在高校开辟人才招聘快速通道,引导优秀毕业生留吉来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艰苦岗位和基层人才保障水平,完善职称评审、人才招录等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边境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三十条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
对于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组建的创新平台及团队,可以按照规定择优给予资金补助,用于用人单位在场地、设备、技术改造、研发、薪酬奖励等方面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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