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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7年9月29日通过,在2021年7月30日修正,当前是现行有效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2021修正版全文,共九章九十九条
来源: | 来源: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2-07 | 1101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每违规出售一个车位、车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人防、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审核查验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九十四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二)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三)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和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四)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是指最终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最终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供热系统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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