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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或者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及其他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明确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
(四)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五)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
(六)物业管理争议的处理方式;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限制违规装修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车辆进入,根据管理规约约定的方式对违规停放车辆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由物业服务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实行自行管理物业,并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期限;
(三)费用的标准和收取、使用办法;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住宅小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帮助指导。
业主未自行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就住宅小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征得业主同意,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按该物业服务区域内总户数的一定比例确定。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区域规模、业主户数等因素,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予以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推选结果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业主身份。业主身份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为准;尚未领取产权证的,以房屋销(预)售合同及合同备案证明记载的购房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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