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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简称劳动合同法第38条或劳动合同法38条,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内容如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上述内容涉及的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是指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是指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指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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