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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信访条例》是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发布的条例,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而制定的法规,自2022年5月1日起废止。
2005年1月5日,《信访条例》由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52号国务院令决定废止该行政法规。
2022年4月7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予以废止,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
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1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四、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1日铁道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五、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3号发布)
六、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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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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