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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罚,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罚款7743.9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如下:
根据采购人报告,被处罚人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罚结果:处以预算金额5‰的罚款,即7743.9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四川省财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公布日期:2021-06-08 11:38
处罚日期:2021-05-24
公布截止日期:2022-05-23
执法单位: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
(以上案例来自于政府公示信息,本文涉及的企业名称等已做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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