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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健全数据支撑。
建立完善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持续开展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依据养老产业统计分类,开展养老产业认定方法研究,推进重要指标年度统计。统筹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和社会数据资源,加强部门间涉老数据信息共享,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汇聚老年人社会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养老从业人员等基本数据集,建设公众需求牵引、政府监督管理、社会力量参与的全国养老数据资源体系。完善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加强疾病预测预警,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的个性化服务。鼓励和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参与老年健康监测能力建设,为老年健康状况评估和疾病防治提供信息支持。积极利用智库和第三方力量,加强基础性研究,促进多学科交叉融合,开展老龄化趋势预测和养老产业前景展望,通过发布年度报告、白皮书等形式服务产业发展,引导社会预期。健全老龄事业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三十八)深化国际合作。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落实一批具有技术先进性、理念创新性、模式带动性的示范合作项目,支持我国优质产品和服务走出去。推动建立健全双多边合作机制,探索与老龄化程度较高国家及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加强政策交流、项目对接、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等务实合作,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国际合作推动“一带一路”民心相通。
(三十九)落实评估考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督促,及时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本规划落实工作进展情况。搭建社会监督平台,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适时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按照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指标,推进任务落实,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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