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以上内容摘自《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相关信息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江西省新达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安远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