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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

来源: | 来源:0797cx政策法规 | 时间 :2022-01-27 | 79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安全生产法简介

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简称,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除了生产者、经营者外,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除经济处罚之外,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应资质和资格、限制从业,甚至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此外,新《安全生产法》将“租借资质、挂靠”也列入处罚情形。


本文主题

违法所得,承担,安全评价,罚款,责任人员,赔偿责任,检验,认证,机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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