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赣州市人大 | 时间:2024-11-28 | 4130 次浏览 | 分享到:
《赣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2024年8月30日赣州市人大通过,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人大批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二十条。

赣州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2024年8月30日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便利市民出行,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和停车行为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专业运输机动车以及二轮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和停车行为管理等活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利用闲置土地、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等临时设置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单位、居住区等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专用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设置的专用停车场。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供社会公众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土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建立机动车停车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统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负责停车场的检查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停车行为管理的综合协调,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纠正、查处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违法停车行为,参与机动车停车场规划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机动车停车服务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物业服务区域配建的停车场以及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内临时设置的公共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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