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将部制定的《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部公路司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现就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结合公路建设行业实际和特点,以信用管理为手段,以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为目的,通过加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二)建设目标。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要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使我国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和建设市场的规范化程度迈上一个新台阶。
——在规范管理方面,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征信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发布制度和奖惩制度,使公路建设信用体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信息共享方面,加快建立全国共享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不断提高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基本满足信息需求者的查询和使用需求。
——在信用活动方面,通过宣传教育、褒奖诚信、惩戒失信,全面提高广大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意识,营造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公路建设市场氛围。
(三)建设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设计,制定和完善信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全国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交通部的统一要求,负责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的征集、评价和发布,并按交通部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2.坚持政府推动、各方参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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