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3、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5、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相关信息:
危险化学品热点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690
36天前
1058
42天前
1072
47天前
1543
48天前
6970
48天前
1551
51天前
1986
52天前
19024
53天前
15204
53天前
784
53天前
995
57天前
1453
58天前
1147
58天前
1436
63天前
1237
64天前
2694
99天前
63594
140天前
28584
156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