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备案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国务院令第564号,发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4、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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