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报告,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一项新的资质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被提及,这就是企业信用报告。越来越多的地区要求,企业参加招投标、政府采购,必须提交企业信用报告(包含企业信用记录和企业信用分类等级证明)。
【三部委企业信用报告政策】
早在2013年5月17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在《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要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文件中明确“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
【国务院企业信用报告政策】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提出,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江西省企业信用报告政策】
2018年4月2日,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业信用产品开发应用的通知》,提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依规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具有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因国家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在招投标领域,鼓励将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目前,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机构,全国有上万家,但是,有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资质的企业约120家。
【信用报告最新政策】
2022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这是国家层面信用立法的蓝本,也是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政府、行业、社会、学界等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无法可依”尴尬现状的积极尝试。该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该法第二十一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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