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和应用碳金融产品,加大对应对气候变化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提升气候金融服务水平。
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巨灾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气象保险相关产品和服务,提升社会灾害救助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