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指导和督促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定期对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智慧化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再生资源回收、生态环境等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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