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每年9月为苏州慈善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慈善月集中组织开展慈善宣传活动。
鼓励慈善组织在慈善月集中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晚会、义演、义赛、义展等慈善文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一定的时段或者版面,播放或者刊登慈善公益广告,普及慈善知识,宣传慈善事迹,弘扬慈善文化,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四条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慈善文化,组织学生参加符合其身心特点的慈善活动,培育学生慈善理念。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慈善组织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二十五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地支持、费用减免和其他便利。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对符合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原则和范围的慈善项目,可以由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予以资助。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进行慈善类金融产品创新,为慈善财产提供保值增值服务,优化服务方式和流程,为慈善捐赠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慈善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专业化建设,培养和引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劝募、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提高慈善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为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因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向慈善组织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应当优先予以救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