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人大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6日第一次修正,最新版法规全文共九章六十四条。
来源: | 来源:山西省人大 | 时间:2024-07-11 | 324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 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 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 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 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条例所称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本条例所称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 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 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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