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太原市人大通过,2017年3月30日山西省人大会批准,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法规全文共八章六十九条。
来源: | 来源:太原市人大 | 时间:2024-07-10 | 288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共用部位:房屋承重结构、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阳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内天井、户外墙壁、屋面、传达室、治安监控室、消防监控室、消防设备用房等;

(四)共用设施设备: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电梯、房屋的排水管道、信报箱、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公用天线、露天停车场、非机动车库、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第六十八条  各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服务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企事业单位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进行物业管理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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