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江苏省发改委同江苏省住建厅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全文共六章四十八条。
来源: | 来源:江苏省发改委 江苏省住建厅 | 时间:2024-07-11 | 289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三条  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之外的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同时废止。


相关信息
热门搜索
政策法规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