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自2024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784号公布之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内容共十三条。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784号 | 时间:2024-07-04 | 89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加强指导,制定具体操作指南,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

第十一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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