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税区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大连保税区条例》2024年2月23日大连市人大通过,2024年3月29日辽宁省人大批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二十一条内容。
来源: | 来源:大连市人大 | 时间:2024-06-28 | 105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标国际标准,在保税区开展跨境金融业务,加强跨境资金灵活使用。

支持在保税区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完善期货保税交割,鼓励依法拓展具有本市口岸特色的大宗商品交易品种,推动现货与期货、线上与线下联动发展。

管委会应当为金融机构和保税区企业搭建对接平台,满足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

第十二条 进出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保税区内企业,应当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三条 保税区内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和省、市给予的有关税费优惠。

第十四条 保税区应当推进纳税管理数字化、智慧化建设,完善办税服务模式,优化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等服务,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保税区内企业开设外汇现汇账户、外汇收支、外币计价和结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税区外汇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管委会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配合有关部门优化监管措施,为经营主体提供通关便利。

第十七条 保税区应当建立健全适应企业国际化发展需要的创新人才服务体系和国际人才流动制度,完善创新人才集聚和培育机制,为各级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保税区应当建立健全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容错纠错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第十九条 保税区应当加强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平台建设,强化调解、仲裁、诉讼的衔接配合,完善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第二十条 管委会应当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建设发展任务在保税区有效落实。

经综合评估后,保税区可以率先复制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他片区以及国内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试点经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4月26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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