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5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二十二条规定。
来源: | 来源:广东省人大 | 时间:2024-06-27 | 143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九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会员服务,建立健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引导会员依法诚信经营,提升行业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团体标准,并组织应用实施,提升安全风险预防管控水平。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相关系统,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以及电子运单与智能监管等数据进行归集、应用,推动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燃气管理、消防救援、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和协同监管。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车辆产权关系、劳动关系、运输生产组织、财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要求,加强对人员、车辆等的管理。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生产状态评价和分级管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状态评价和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态评价未达到相关等级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增加运力或者扩大经营范围。

对安全生产状态评价未达到相关等级的驾驶人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安排其参加安全驾驶脱产教育,并如实记录教育情况;不得安排其在评价周期内承担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运输以及跨省运输等高风险的运输任务。

第十三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控管理制度,在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出现超时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确保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在运输中正常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时上传车辆和驾驶人员动态信息。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可以委托已备案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监控,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保持实际运营条件与备案申请信息一致,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伪造、篡改、泄露或者擅自删除监控的历史和实时数据,并按照规定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整改期间,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增加运力或者扩大经营范围,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监控平台不得新增接入其他车辆的数据。

相关信息
热门搜索
政策法规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