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肉牛种业管理条例
(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肉牛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肉牛优良品种,规范种牛及其遗传材料生产经营,推动肉牛种业振兴,促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肉牛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培育、种牛及其遗传材料生产经营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肉牛遗传资源,是指肉牛及其卵子、精液、胚胎、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本条例所称种牛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有显著品种优势的肉牛。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肉牛种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肉牛种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肉牛种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肉牛产业发展规划,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加强肉牛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和优良品种培育,完善良种繁育体系,发挥资源、科研优势和种业企业主体作用,建设现代肉牛种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肉牛遗传资源保护,将肉牛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预算。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肉牛遗传资源调查、保护、鉴定、登记、监测和利用工作,制定、调整并公布省级保护名录,建立或者确定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开展肉牛种质资源活体保护、遗传材料采集制作和基因挖掘利用,加强延边牛、延黄牛、中国草原红牛等地方特色肉牛品种资源保护利用,优化提升肉牛种群结构。
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肉牛遗传资源保护事业,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肉牛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肉牛种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肉牛种公牛站、核心育种场、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生产性能测定站等育种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肉牛种公牛站、核心育种场从国外省外引进优质种牛和可繁母牛,补充和扩大肉牛种质资源。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健全联合育种机制,开展肉牛品种培育和开发,利用先进育种技术,培育、选育优良种牛。
省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现代种业发展专项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优良肉牛品种引进繁育项目,采取市场化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 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种牛质量监测、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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