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
(2023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三条 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
(二)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经费使用等工作;
(三)协调推进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统筹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四)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受理和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异议、投诉和举报;
(六)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告、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二)告知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
(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四)为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看守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监管场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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