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3 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4 根据省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国需救助人员规模,财政部会同应急管理部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中央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地方申请视情调拨中央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中央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地方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建立健全中央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7.1.4 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国家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省、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