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24〕11号,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25号)同时废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国家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及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国家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