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加强对国有空闲用地的监督管理。对已供应未建设用地,应当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建设义务和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转让、出租高新区内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受让方或者承租方应当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目录的要求,并按照政府与企业之间有关协议约定的入驻、退出规定办理。
实现抵押权需处分高新区内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高新区内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因破产清算或者被强制执行等依法处置前,处置机构应当告知园区管理机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处理或者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七条 高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协调机制,地下空间优先建设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灾、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在建设用地的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
第十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园区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统筹推进污水和固废处理。
高新区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导向,推动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发展,逐步推进高能耗、高排放行业腾退出清,为低碳发展项目腾出空间。
第十九条 高新区建设发展应当融入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城市更新计划,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标准,统筹规划建设产业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园区文化、教育、医疗、居住、交通、金融、商贸等服务配套。
第二十条 市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完善“一区多园”数据平台,推进各园区数据联通、资源共享、招商协同、企业联合培育,实现数字化统筹治理。
各园区在规划建设、对外交流、形象展示中使用统一规范的标志标识,名称前统一冠以“珠海国家高新区”,树立高新区品牌形象。
第二十一条 鼓励以高新区为主体整合或者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各类工业园区,打造更多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探索与高新区以外区域建立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多种合作机制。
第三章 创新创业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应当根据创新驱动发展需要,在发展模式、管理体制、产业政策、科技创新、行政效能等方面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积极争取国家级改革创新试点任务。鼓励在各园区复制推广先行先试政策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