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全文)

《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于2023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3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珠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08 | 125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唐家湾主园区管理机构在主园区范围内行使市政府赋予的市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唐家湾主园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纳入市本级预决算并单独列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各分园区实行高新区管委会和所在行政区双重管理,以所在行政区管理为主的体制。涉及各分园区体制机制等重大事项变更的,所在区政府应当征求高新区管委会的意见。各分园区所在区政府应当履行好主体责任,根据市政府的统筹规划,在体制创新、政策实施、项目布局、招商引资、资金安排、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推进各分园区建设和发展。

分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开发和建设,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目录,完善园区综合服务体系,开展园区统计等工作。根据园区发展需要,市、区政府可以赋予分园区管理机构在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市级、区级经济管理权限。各分园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区级行政管理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由市、区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 鼓励高新区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根据改革创新发展需要,可以提出本级职能部门和服务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目录分工,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鼓励高新区创新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探索市场化、有竞争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可以实行特职特聘、特岗特薪。

第十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一区多园”监测评价。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高新区应当以市、区两级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应当优先保障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用地,加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用地保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支持。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构建灵活多样的土地供应体系,可以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支持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

第十三条 鼓励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探索用地建设合作新模式,利用市场规则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盘活利用,提升存量土地资源效能,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对高新区内低效产业用地,依法予以回收、回购。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与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等多种形式,盘活利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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