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11 | 143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二条 家政服务机构指派的家政服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向家政服务用户重复收费、编造服务项目收费、虚构家用设施物品故障或者谎报用工用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家政服务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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