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按照规定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以及信息进行抽查和监测的;
(五)未按照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六)未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封签等方式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密封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二)入网食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四)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不包括食用农产品)。
(五)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六)即食食用农产品,指以生鲜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过清洗、去皮、切割等简单加工后,可供人直接食用的食用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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