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最新修订)全文

最新版《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0年11月18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青岛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10 | 22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未按照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

(二)未按照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或者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四)未按照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物业、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公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张贴,也可以同时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时间不少于三日。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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