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制定,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吉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07 | 23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使用人、每次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还,处挪用、侵占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就相关方面制定具体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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