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制定,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吉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07 | 19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及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前期物业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纳入社区治理体系,构建党建引领、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居民自治、专业服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扶持、激励政策和措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四)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规范与质量考核体系;

(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信用管理体系;

(六)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七)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统称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培训;

(十)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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