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物业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市物业管理信用制度;
(三)建立、维护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四)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六)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七)指导和监督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180
12天前
424
18天前
422
23天前
722
24天前
6249
24天前
408
27天前
880
28天前
18215
29天前
14577
29天前
356
29天前
467
33天前
737
34天前
561
34天前
810
39天前
702
40天前
2294
75天前
62601
116天前
26248
132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