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于2023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2-04 | 154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擅自拆改或者损坏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设备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供电、供气、供热、供水等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结算数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水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连续两年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的绿色发展参照本条例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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