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汕头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04 | 3001 次浏览 | 分享到: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12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9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住宅维修管理

第三节 公共收益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参照执行。

第三条 物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监督、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原则,倡导绿色物业管理。

建立和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社区治理体系。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物业管理智慧化、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组成,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特区物业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运行维护统一的智慧物业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

(三)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四)指导监督特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五)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宣传;

(六)指导行业协会完善自律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活动监管职责。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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