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是为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2009年10月31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2-14 | 82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职务和衔级

第四章 馆长

第五章 派遣、召回和调回

第六章 考核、培训和交流

第七章 奖励和惩戒

第八章 工资和福利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公务员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第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会同其他派出部门对驻外外交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

(三)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

(四)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

(六)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

(七)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

(八)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

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在国的代表。

第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五)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

(六)具有常驻国外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尊严;

(二)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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