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搜寻、营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
(二)参与危险区域、危险场所和警戒区的外围警戒;
(三)参与排除、控制灾情和险情,防范次生和衍生灾害;
(四)参与核生化救援、医疗救护、疫情防控、交通设施抢修抢建等专业抢险;
(五)参与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第十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进出警戒区域、通过警戒哨卡的人员、物品、交通工具等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对不允许进出、通过的,予以阻止;对强行进出、通过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二)在武装巡逻中,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并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进行盘问并查验其证件,对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
(三)协助执行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
(四)对聚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执勤目标安全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带离、驱散;
(五)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或者在现场以及与执行任务相关的场所实施必要的侦察。
第二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时,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人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一)正在实施犯罪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违法携带危及公共安全物品的;
(四)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为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
第二十一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等执行逮捕、追捕任务,根据所协助机关的决定,协助搜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和住所以及涉嫌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违法物品的场所、交通工具等。
第二十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任务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遇有妨碍、干扰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阻碍、强制实施。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需要采取措施的,应当严格控制在必要限度内,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地保护个人和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的紧急需要,经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经现场指挥员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个人和组织的设备、设施、场地、建筑物、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资、器材,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费用;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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