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对《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6月12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修复旨在引导和鼓励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第三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专门用于处理公共信用信息的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对信用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认定失信信息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失信信息公示,以及标注、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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