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以上内容摘自《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相关信息
651
31天前
966
37天前
992
42天前
1449
43天前
6905
43天前
1370
46天前
1867
47天前
18909
48天前
15142
48天前
741
48天前
948
52天前
1372
53天前
1094
53天前
1377
58天前
1190
59天前
2671
94天前
63482
135天前
28064
151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