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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相关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政策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政策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