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信息
69
3天前
243
9天前
259
14天前
435
15天前
5983
15天前
269
18天前
578
19天前
17971
20天前
14405
20天前
291
20天前
379
24天前
572
25天前
452
25天前
646
30天前
577
31天前
2248
66天前
62302
107天前
25690
123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