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政府采购热点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全文
江西省政府采购中对于信用信誉分类较高的企业有何支持?
江西省政府采购中对企业信用有何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国家政策
公共资源领域-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策
家政失信联合惩戒-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政策
房企失信惩戒-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策
拖欠工资-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