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财物或好处

来源: | 来源:0797cx政策法规 | 时间:2022-01-29 | 2958 次浏览 | 分享到: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财物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财物或好处


招标投标法简介

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简称,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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