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已取消
取消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或调整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时,应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体现林草部门关于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新增或续期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同级林草部门意见。
2.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涉及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还要及时推送至同级林草部门。
3.林草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审批部门
国家林草局、省级林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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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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