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已取消
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许可后,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加强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息,以及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部门
商务部、省级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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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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