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规定的邮政服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
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157
10天前
394
16天前
383
21天前
681
22天前
6185
22天前
368
25天前
828
26天前
18177
27天前
14549
27天前
341
27天前
440
31天前
710
32天前
546
32天前
792
37天前
677
38天前
2283
73天前
62538
114天前
26135
130天前